省水利厅关于报送2023年度省水利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3〕45号)精神,经研究并报省职称办备案,现将江苏省水利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
二、申报评审政策和条件
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和《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1〕20号)执行。
(一)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或认定相应职称;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通知执行。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提交委托函,由江苏省职称办核准同意。
(二)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贯通领域职称系列(专业)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
(三)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对应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精神执行。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五)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实施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答辩办法参照《江苏省水利工程专业评审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答辩实施办法(试行)》。
(六)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七)2022年评审未通过者,2023年不能提供有效反映其新增业绩成果评审材料的,各单位不得受理、报送其2023年度职称评审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报送时间
1、水利工程高级职称网上申报时间:2023年5月10日至6月30日,逾期系统将关闭提交功能,不得补报。
2、厅直各单位、省有关单位等申报材料报送时间:2023年7月3日至7日;
3、各设区市水利(务)局申报材料报送时间:2023年7月10日至14日。
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评审材料,报送至各设区市水利(务)局的截止时间按照各设区市水利(务)局的评审工作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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