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职称评审是由个人提出申请,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后,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浙江省的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进行申报,对于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浙江省的专业技术人才,各评委会办公室可以受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人事隶属关系在浙江省,但三者不全在一个地市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原则上由社保参保地单位申报。
职称评委会
评委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评委会,负责对应地区、级别、专业的职称评审。
各地、各部门、行业协会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权限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委会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工程技术系列按照专业大类组建,一般不组建跨专业大类的评委会。
特殊学历和工作年限情况
1、部分地区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累计,达到任职年限的,可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2、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符合申报条件的,应转评现岗位所对应的相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任职时间可累计。
3、申报人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原则上须一致或相近,否则将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已取得所从事专业国家注册类资格证书的除外。不一致或者不相近的可以通过连续一年以上本专业脱产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相应的证书或证明后,将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4、申报人有多个学历(学位)的,如有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学历(学位),可按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职业资格证书申报职称
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取得专业技术人才国家职业资格的,可按有关规定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可凭职业资格证书和聘任证明,申报高一级职称。
高级工满2年可申报初级职称;二级技师满3年可申报中级职称;高级技师满4年可申报高级职称。
在浙江省工程技术领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技能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在生产一线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取得突出业绩的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工程技术职称评审。
不得参加申报的人员
1、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因责任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在受处罚期间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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